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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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張凱幃 被告 張順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4,372,091元,及被告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2397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持執行名義之違約金債權600萬元,其中60萬元因抵銷而消滅、52萬元因清償而消滅,而就上開已消滅債權112萬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備位聲明兩造間約定之違約金(600萬元)過高,應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92,091元(計算式:4,372,091元+60萬元+52萬元=5,49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