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