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吳寶蓮
曾亞旋 曾登裕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明煇
韓玉玲 相對人亞登電子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二大段中,關於「亞東電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登電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破產法第5條復規定,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