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