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保險小字第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7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