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調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17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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