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之禁止直接騷擾行為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曾因違反建築法、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與甲○○係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乙○○於二人婚後即因口角、酗酒、子女管教問題等因素,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凌晨、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台北縣新莊市住處對甲○○徒手實施暴力推打行為、平常更以三字經辱罵甲○○,使甲○○精神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且時於酒後無故以手毆打二人年幼之子 蔡易螢蔡承佑 二人嘴巴、屁股等處,經甲○○向本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已由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五日核發八十九年家護字第九七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九七一號),諭令乙○○不得對甲○○及甲○○之子蔡易螢、蔡承佑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詎乙○○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後,仍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新建巷二二弄一號五樓住處,以「幹你娘」等俗稱三字經之穢語,辱罵甲○○,直接對於甲○○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嗣甲○○不堪其辱罵,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訴由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台灣板橋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責罵甲○○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因甲○○開門撞到兒子, 伊才 責罵甲○○「幹什麼」,並未以三字經辱罵甲○○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婚後即因口角、酗酒、子女管教問題等因素,分別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對甲○○徒手實施暴力推打行為、平常更以三字經辱罵甲○○,使甲○○精神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且時於酒後無故以手毆打二人年幼之子蔡易螢、蔡承佑二人嘴巴、屁股等處,經甲○○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已由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五日核發八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九七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甲○○及甲○○之子蔡易螢、蔡承佑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有本院八十九年家護字第九七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被告係本件保護令之相對人,要堪認定。
(二)被告於右揭時地,以「幹你娘」等俗稱三字經之穢語,辱罵甲○○,直接對於甲○○為騷擾行為等情,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到場處理之員警 涂俊敏 於偵查中證稱:伊到場處理時,乙○○仍在以三字經等穢語辱罵甲○○,並一直在客廳內走動,甲○○則抱著小孩,躲在椅子上等語相符,參以被告於警訊中亦供承:「我有用三字經幹你娘辱罵他」等語,足認被告確有以三字經辱罵其妻甲○○,其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之騷擾,顯已違反上開保護令不得對甲○○為直接騷擾行為之禁令,灼然甚明。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罪。被告於八十八年間曾因違反建築法、商業登記法,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參,五年以內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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