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偵字第18061號」;事實及理由欄內犯罪事實關於犯罪時間「民國106年10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年10月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07年度偵字第17341號」、事實及理由欄內犯罪事實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誤載為「民國106年10月3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關於偵查案號、犯罪時間,茲分別更正為「107年度偵字第18061號」、「民國10
7年10月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