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少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少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應更正「…3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竹市○○路0號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圖書室,因不滿該院僱員 王俊都 之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第8行應補充「嗣於同日上午8時40分許,該院當日值日官徐元晟前來勸阻…」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少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亦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率爾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醫院圖書室,公然侮辱證人王俊都、徐元晟,貶損證人王俊都、徐元晟之社會評價,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267號被告王少泉男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
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少泉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40分許,至新竹市○區○○路0號之新竹國軍醫院7樓圖書室看報,因不滿該院僱員王俊都之態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喊你飯桶怎麼樣」、「你這無知的飯桶,無能的草包,講這種話」、「你本身就是個草包、飯桶、窩囊廢」、「我看你這豬...叫老虎吃掉」、「奴才不是這麼當的,你還沒有資格當奴才」、「要你這飯桶來幹什麼的」等語辱罵王俊都,嗣該院當日值日官徐元晟前來勸阻,王少泉又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那就養了一群飯桶,還不如養一窩豬有用,那殺...殺了賣、賣肉養這群飯桶沒有用」、「你給我滾一邊去,你不夠資格,你...放屁」、「那那馬你個B,你不夠資格」、「你給我滾,馬你個B,你幹什麼吃的」、「你算個什麼玩意呀也就不過個中士」等語辱罵徐元晟,足以貶損王俊都、徐元晟之名譽。
二、案經王俊都、徐元晟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少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俊都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證。
(三)證人即告訴人徐元晟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證。
(四)現場錄影光碟1片及譯文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犯辱罵告訴人王俊都、徐元晟之2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檢察官張瑞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彭映婷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