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4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志洋 相對人即被告 蔡文枝
蔡文宏 陳福來 陳福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5月2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一七九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七九地號」;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79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79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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