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7月│││為2月││├───────┼────────┼─────────┤│犯罪日期│96.01.17│97.01.3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6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94、217│字第417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654│97年度易字第680號││││號│││事實審├───┼────────┼─────────┤││判決│97.02.29│97.04.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簡字第654│97年度易字第680號││││號│││├───┼────────┼─────────┤││判決確│97.04.02│97.05.25│││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字第3588號│第3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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