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沁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46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66
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查該案所扣得之仿冒商標行動電話保護套共3件,業經鑑定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鑑定報告書
2紙附卷足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另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04年2月1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46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4年3月16日以
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02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處分書2份在卷可參。而上開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授權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及採證照片等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商標審定編號│├──┼────────┼──┼────────────┤│一│仿冒adidas手機保│2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護套││00000000、00000000│├──┼────────┼──┼────────────┤│二│仿冒CATHKIDSTON│1件│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手機保護套││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