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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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陳興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捌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