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甲○○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陳國華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九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億五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 陳述 略稱:被告乙○○與 蔡武舜 、 魏趨樂 、 吳永慶 (真實姓名為 陳朝雄 ,為乙○○之弟)、 施玉娟 、 陳世偉 、 林宏哲 等人共組瑞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後,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間,推由蔡武舜以三億五千萬元向 廖勇圖 接洽購買廖勇圖之妻甲○○及甲○○任負責人、址設彰化縣員林鎮中央巷十八之五號之杜麥公司所有,坐落於雲林縣○○鄉○○段五十之十一地號等五十八筆土地,契約訂定後,即將土地悉數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乙○○並交付以陳世偉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二千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廖勇圖,惟屆期支票不獲兌現,嗣陳朝雄復交付以林宏哲為發票人、總金額為二千萬元支票支票四紙予廖勇圖,惟亦未兌現,其於價款亦均未支付,屢經催討未果,至此始發覺受騙,被告乙○○以詐欺之手段,騙取原告所有之財產,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本於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如聲明所述。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