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徐詹阿粉
徐偉書 徐名慶 徐瑋玟 徐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告 張瑞容
陳貴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聲明合併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952元(000000元+00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