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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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權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英豪保全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棟墻 被告臺中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請求被告應回復原告依組織章程規定之全部會員權益。二、被告應將原告名稱標號印錄登載於會員名冊。三、被告應掣給會員證書予原告。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其會員權益而有所主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上開請求,利益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依第77條之27為加徵後,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