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 沈麗芳 被告 李淑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幫原告房屋回復原狀」,並陳明因被告房屋施工,導致原告之房屋漏水等語;原告另於民國107年7月9日具狀陳報若欲修繕回復至不漏水程度,預估費用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暫以原告陳報之20萬元計算。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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