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11號原告十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6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