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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