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54號上訴人即被告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上訴人即被告 林篤儀
謝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109年度訴字第675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萬2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萬4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