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 李晉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86號聲明異議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86號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 李宗翰 等人均為公同共有債權人,聲請人與所有債權人共同依勝訴判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程序仍進行中,惟因債務人 張素梅 等子女提起異議,致程序暫停,故聲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請求准予閱覽本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86號聲明異議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2484號執行事件、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86號聲明異議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86號聲明異議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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