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宗賢 相對人 洪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理由二、⑺「104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四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四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