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月美 住臺北市○○街○○巷○○○○號4樓
送達代收處設臺北郵局第73之52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穗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穗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