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原告 賴謀彬 被告 李長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長團所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91號刑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原告賴謀彬撤回其對於被告李長團之刑事告訴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是依首揭說明,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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