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原告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麗群 原告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紹宏 共同自訴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 楊榮川 代理人被告 黃惠娟
胡天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所出版,尚未售出,
內含「她的職業是護士」、「野地裡的一朵小白花」、「當重症護理碰到安寧照護時」及「賽跑」等4篇文章之「醫護文學選讀」一書全部收回並銷燬。
⑵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出版之「醫護文學選讀
」一書或其他、刊物,不得將上開4篇文章收錄在內。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肆萬
元、連帶給付原告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捌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⑷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
全部,以不小於12號字體大小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壹日。
⑸第3項、第4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如自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