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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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賴錦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整,約
定於100年8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104年4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於93年9月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整,約定於99
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9年9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錦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5%│││223235││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賴錦鳳│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28792││月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錦鳳│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3235││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錦鳳│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8792││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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