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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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6號聲請人 陳阿年 相對人 陳元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拾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本票發票時間之欄位係以西元方式記載,本件裁定就該本票,逕以我國年曆方式呈現其發票時間,並不影響各本票之發票時間正確性。本件聲請,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6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7年2月10日│10,000元│107年2月10日│107年2月10日│CH213652│││1│││││││├─┼──────────┼─────────┼──────────┼──────────┼────────┼──┤│00│107年3月10日│10,000元│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0日│CH213653│││2│││││││├─┼──────────┼─────────┼──────────┼──────────┼────────┼──┤│00│107年4月10日│10,000元│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CH213654│││3│││││││├─┼──────────┼─────────┼──────────┼──────────┼────────┼──┤│00│107年5月10日│10,000元│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10日│CH213655│││4│││││││├─┼──────────┼─────────┼──────────┼──────────┼────────┼──┤│00│107年6月10日│10,000元│107年6月10日│107年6月10日│CH213656│││5│││││││├─┼──────────┼─────────┼──────────┼──────────┼────────┼──┤│00│107年7月10日│10,000元│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CH213657│││6│││││││├─┼──────────┼─────────┼──────────┼──────────┼────────┼──┤│00│107年8月10日│10,000元│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0日│CH213658│││7│││││││├─┼──────────┼─────────┼──────────┼──────────┼────────┼──┤│00│107年9月10日│10,000元│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CH213659│││8│││││││├─┼──────────┼─────────┼──────────┼──────────┼────────┼──┤│00│107年10月10日│10,000元│107年10月10日│107年1月10日│CH213660│││9│││││││├─┼──────────┼─────────┼──────────┼──────────┼────────┼──┤│01│107年12月10日│10,000元│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0日│CH213662│││0│││││││├─┼──────────┼─────────┼──────────┼──────────┼────────┼──┤│01│108年1月10日│10,000元│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CH213663│││1│││││││├─┼──────────┼─────────┼──────────┼──────────┼────────┼──┤│01│108年2月10日│10,000元│108年2月10日│108年2月10日│CH213664│││2│││││││├─┼──────────┼─────────┼──────────┼──────────┼────────┼──┤│01│108年4月10日│10,000元│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0日│CH213666│││3│││││││├─┼──────────┼─────────┼──────────┼──────────┼────────┼──┤│01│108年6月10日│10,000元│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CH213668│││4│││││││├─┼──────────┼─────────┼──────────┼──────────┼────────┼──┤│01│108年7月10日│10,000元│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CH213669│││5│││││││├─┼──────────┼─────────┼──────────┼──────────┼────────┼──┤│01│108年8月10日│10,000元│108年8月10日│108年8月10日│CH213670│││6│││││││├─┼──────────┼─────────┼──────────┼──────────┼────────┼──┤│01│108年9月10日│10,000元│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CH213671│││7│││││││├─┼──────────┼─────────┼──────────┼──────────┼────────┼──┤│01│108年10月10日│10,000元│108年10月10日│108年10月10日│CH213672│││8│││││││├─┼──────────┼─────────┼──────────┼──────────┼────────┼──┤│01│108年11月10日│10,000元│108年11月10日│108年11月10日│CH213673│││9│││││││├─┼──────────┼─────────┼──────────┼──────────┼────────┼──┤│02│108年12月10日│10,000元│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CH213674│││0│││││││└─┴──────────┴─────────┴──────────┴──────────┴────────┴──┘◎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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