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九號抗告人 劉柏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五年度軍聲再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柏琪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6年上重更三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如原裁定理由一之記載。而查:依軍事審判法第23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軍事審判法條文施行前,已依軍事審判法裁判確定之案件,如有再審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而司法院為因應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於102年11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制定「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管轄區域一覽表」,係採部隊地區制。依原確定判決記載,抗告人原所屬部隊台南縣後備司令部(現已改制為台南市後備指揮部),其駐在地係在台南市,依上揭公告,原審並無管轄權,抗告人誤向原審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與部隊指揮官串通、誣陷,並以恐嚇、脅迫等不正方法取得供述。雖原確定判決法院即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現已裁撤,然原審得逕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調閱卷宗資料,尚不得遽以無管轄權而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首應審查其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以裁定駁回之。經核原裁定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依法向管轄法院另行聲請。抗告意旨係就原裁定已經說明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執,任指原裁定違法、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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