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沛瀅 即 吳麗雲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吳沛瀅即吳麗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