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春英 等2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李春英、 陳韋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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