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慧蘭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翁慧蘭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被代位人翁慧蘭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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