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87號聲請人 劉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故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該通知已於110年8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10年8月26日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然查,上開股票掛失通知函僅載明聲請人曾向發行公司申報遺失該公司股票,但其上未載明遺失股票之號碼、股數等足認為系爭股票之文字,自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股票遺失及其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前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