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普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吉普超市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服務費之計算期間及計算式為何?
四、請確認請求施材費新台幣2,738元是否有誤?(依貴公司提出之工程請款單所載施材費為2,737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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