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照護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黃桂蘭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國防部代表人邱國正(部長)住臺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李進明 被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代表人 姜振中 (指揮官)訴訟代理人鄭正邦
蔡旻芯上列當事人間照護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