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76號聲請人 葉寶隆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2+1)×10×34元=4,4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依聲請人所載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所載,聲請人稱其年後能轉職,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目前任職之公司,並請提出每月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說明其工作內容,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償債支出8,60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究與何銀行成立一致性協商,並說明其各家銀行之還款條件。復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福利金200元、市內電話及子女手機費2,000元,請說明上開福利金內容何為?並請說明為何手機及室內電話費每月須高達2,000元,其配偶是否有共同分攤。
六、請聲請人提出清算前2年內(103年12月9日起至105年12月9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聲請人提出近5年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