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聲請人 簡佑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10×34元=1,70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
三、聲請人請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及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受扶養人洪○○、簡○○、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受扶養人洪○○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行動通訊費1,040元之必要性。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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