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增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吳淑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