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以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本件聲請。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惟查,如附表編號四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固為本院,但該案屬不得減刑之案件,其餘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之案件,雖均屬得減刑案件,然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