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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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七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後某不詳時間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止犯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為常業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七四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為常業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