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李萬發 被告 李文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5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李萬發於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528號被告李文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