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23號原告 陳人杰 原告不服被告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5日內補繳(原告應以新臺幣現金繳納或委託所方代為辦理郵政匯票以為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