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廖述義 被告 蔡宛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蔡學誼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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