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333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故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經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