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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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曜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丁○○、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本院臺難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50,500元,尚欠25,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曾鴻銘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