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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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9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