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917號
原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被   告 曜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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