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每月支出受扶養人楊宗翰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2年內股票交易往來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若無,亦請提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號為自用住宅之證明。
(五)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若無,亦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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