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273號原告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 蔡炎
陳正治 許政文 洪進旺 洪 郭美玉 原告與被告蔡炎等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具狀追加洪進旺、 洪郭美玉 為被告,請求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土地予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追加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9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0.74㎡×公告現值8,000元/㎡=80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