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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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15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玲玉 等間損害賠償(移轉管轄)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4項,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尚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補正律師委任書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