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呂沛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燡雯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段○○○○號土地因可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449地號土地所增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朱燡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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